在調查這場災難的原因時,專家們發(fā)現了大邱地鐵存在的多項設計缺陷,這些缺陷直接導致了如此慘重的人員傷亡。
首先,大邱地鐵的防火安全標準嚴重不達標。韓國第一條地鐵是1974年在首爾開通的,而大邱市地鐵開通于1997年。按理說過去了二十多年,地鐵設計標準應該已經提高了不少。然而,大邱市地鐵修建時,采用的防火標準還是七十年代的老舊標準。
車站內雖有火災自動報警裝置,但是只有地下兩層的站區(qū)內安裝了自動噴淋滅火系統(tǒng),地下三層的站臺上沒有。這樣設計的原因是擔心管道漏水導致電線短路。而且車站斷電后,應急照明燈和出口指示燈都沒有亮,這嚴重阻礙了乘客快速逃生。
其次,地鐵的通風設備功率不夠。兩列列車上,采用了聚氨基甲酸酯的座椅和氯乙烯的地板,車廂天花板則是由FRp制造的。這些材料在大火中生成了氰化氫、一氧化碳、氯化氫等有毒氣體。混合著大量濃煙,地鐵站內的通風設備不能及時排走,導致很多乘客都是在煙霧中窒息而死。
此外,列車的設計也存在嚴重問題。車廂之間沒有間隔門,這使得火勢能夠迅速蔓延到整個列車。車廂內沒有配備滅火器,也沒有防毒面具或其他逃生設備。這些設計缺陷在火災發(fā)生時,直接導致了火勢的迅速蔓延和大量人員傷亡。
最后,地鐵站的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tǒng)也存在問題。在斷電后,這些系統(tǒng)無法正常工作,導致乘客在黑暗中無法找到正確的逃生路線。許多乘客就是在尋找出口的過程中,因吸入有毒氣體而死亡。
3。3系統(tǒng)失靈
除了設計缺陷外,大邱地鐵的管理和應急系統(tǒng)也存在嚴重問題,這些問題在災難發(fā)生時暴露無遺。
首先,地鐵控制中心的反應遲緩。火警警報器在9點53分就開始響起,但工作人員卻關閉了警報,繼續(xù)他們的工作。直到9點55分,站務員報告后,他們才開始重視,但此時已經過去了寶貴的兩分鐘。
其次,控制中心在接到火災報告后,沒有立即采取有效的措施。他們沒有停止所有列車的運行,也沒有通知1080號列車不要進站。相反,他們只是輕描淡寫地通知列車"小心駕駛",這直接導致了第二列列車進入火場。
第三,控制中心在與1080號列車長崔尚烈的溝通中,沒有提供明確的指示。崔尚烈多次請求指示,但控制中心只是讓他"等待",這使得崔尚烈在關鍵時刻做出了錯誤的決定。
第四,地鐵總公司在火災發(fā)生10分鐘后,仍然聲稱不知道發(fā)生了火災。一位尋找孩子的母親在10點左右打電話給地鐵總公司,但得到的答復是"我們不知道地鐵有沒有發(fā)生火災,所以還不知道怎么處理哩。"這種不負責任的態(tài)度,讓人們對地鐵公司的管理能力產生了嚴重質疑。
最后,救援行動也存在嚴重問題。消防部門雖然迅速趕到現場,但由于缺乏有效的排煙設備和防毒裝備,救援工作進展緩慢。而且,由于沒有及時控制火勢,導致火勢蔓延,增加了救援的難度。
這些系統(tǒng)失靈的問題,使得一場原本可能只造成少量傷亡的火災,演變成了一場吞噬近200條生命的大災難。
四、責任與審判
4。1縱火者的下場
火災發(fā)生后,警方立即展開了調查。根據目擊者的描述,他們很快鎖定了嫌疑人金大漢。有人看到一個男人光著上半身從地鐵站跑出來,警方沿著這條線索找到了正在大邱市某醫(yī)院接受治療的金大漢。
金大漢的手臉都被熏得烏黑,雙腿和右臂被火燒傷。經過簡單的治療,他被幾名警察押出醫(yī)院,直接帶回警察局審問。金大漢的兒子在電視新聞中認出了自己的父親,他立即向警局報案,向警方詳細敘述了父親的狀況。
第二天,金大漢向韓國警方供認了罪行。他說,他本來是拎著汽油找地方自焚的,并沒有打算焚燒地鐵。但是地鐵上人們掛在臉上的笑容激怒了他:"與其孤獨的死去,不如與其他人一起死。"
2003年8月6日,韓國司法部門開始對地鐵縱火案進行審理。檢方要求法庭判處金大漢死刑,認為他的行為極其惡劣,造成了巨大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然而,2004年,法院最終將死刑改判為無期徒刑。主要理由是考慮到被告人的精神疾病因素。其次,法官認為金大漢縱火的地點是1079號列車,而大部分死者喪命于1080號列車,導致這一慘痛結果的還有其他的人為因素。
這一判決引起了廣泛爭議。許多遇難者家屬表示無法接受,他們認為金大漢應該為自己的行為付出生命的代價。但也有一些人認為,考慮到金大漢的精神狀況,無期徒刑已經是一個合理的判決。
2004年8月,金大漢在醫(yī)院羈押期間死于腦中風。他的死亡,為這個案件畫上了一個不完整的句號。
4。2失職者的追責
除了金大漢外,大邱地鐵的工作人員也被追究了責任。
1079號列車長崔正煥,在列車失火后,沒有及時向控制中心匯報,而是獨自棄車逃生。他的這一行為直接導致了控制中心未能及時采取措施,使得1080號列車進入火場。最終,他被判處四年有期徒刑。
1080號列車長崔尚烈,沒有采取有效措施指揮乘客有序逃生,而是帶著主控鑰匙逃出了列車,導致很多車廂車門直接被鎖死。更令人氣憤的是,事發(fā)后,崔尚烈向警方隱瞞了實際情況,還串通同事,妄圖掩蓋罪行。最終,他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
大邱地鐵控制中心的三名工作人員,因為沒有及時處理火警警報,沒有正確指揮列車運行,分別被判處四年和三年有期徒刑。
這些判決結果公布后,引發(fā)了社會各界的廣泛討論。有人認為這些處罰過于嚴厲,畢竟他們也是在緊急情況下做出的決定。但更多的人認為,他們的失職直接導致了災難的擴大,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然而,令人遺憾的是,大邱地鐵的高層管理人員和相關政府部門的官員,卻沒有受到任何處罰。這讓許多人感到不滿,他們認為這場災難的發(fā)生不僅僅是幾個工作人員的責任,更是整個管理體系的失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