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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巖小說>大案要案怎么寫 > 第345章 女法務長春夜市殞命:周恒6天14次高空拋物致死案(第5頁)

            第345章 女法務長春夜市殞命:周恒6天14次高空拋物致死案(第5頁)

            4。人員流動性大:公寓里最多的是民宿生意,價格大多在100元出頭,甚至還有30塊錢一個床位的日租房,來往人員非常復雜,"一天換一撥人"。

            安全隱患的多次預警

            事實上,在婁雪遇害前,已經有多次安全預警被忽視:

            1。6月17日的初次拋物:周恒第一次扔下桶裝水和可樂,已經造成人員受傷,但未引起足夠重視。

            2。商戶的多次報告:案發(fā)前,婁雪遇害點附近的攤主曾向小吃街的管理者反映有人高空拋物,但問題始終未得到解決。

            3。警方的出警記錄:6月22日晚上9點左右,公寓高層上砸下半瓶奶茶和幾塊磚頭,警方接到報警后趕到現場,但"沒抓到人。讓我們小心點,把攤子和桌椅往外挪挪,離公寓遠一些"。

            高空拋物法律的完善歷程

            周恒案的判決也反映了我國高空拋物法律體系的不斷完善:

            1。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印發(fā)《關于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明確對于故意高空拋物者,可根據具體情形以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論處。

            2。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實施,高空拋物罪正式入刑,成為獨立罪名。該罪規(guī)定:"從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jié)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3。2024年:周恒案的判決表明,對于造成嚴重后果的高空拋物行為,司法機關會根據具體情況適用更重的罪名,如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判處死刑。

            社會各界的反思

            周恒案在社會上引起了強烈反響,成為對高空拋物行為的一次嚴厲震懾。周某的判決不僅彰顯了對犯罪分子的嚴懲不貸,更是一次深刻的普法教育,警示人們高空拋物是漠視他人生命安全的違法行為,必將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

            四川大學法學院教授韓旭指出,雖然高空拋物在2021年被寫入刑法,但在實際執(zhí)行中,這一行為得到的重視依然不足:高空拋物罪應是"危險犯"論,即只要實施犯罪行為,不管有沒有產生嚴重后果,就認為危險發(fā)生、造成犯罪;但目前的司法實踐仍以"結果犯"論,即已造成嚴重后果的作為,"也就是說,如果沒砸死人,就認為不太嚴重;直到砸死人了,才重視起來"。

            韓旭還認為,在發(fā)生拋物事件后,警方應該要求物業(yè)配合排查,尋找拋物者,至少能起到警示作用,尤其是在已經發(fā)生過安全事件的地點,更要重點管理。公共空間的安全主要由公安機關來負責,保護人民安全是公安的職責,但在實際操作中,大多數派出所面臨警力不足、工作量大的情況,可能履職不夠到位。

            九、后續(xù)追責:家屬的堅持與社會的警醒

            周恒被執(zhí)行死刑后,受害人家屬并未停止追責的步伐。

            2025年9月10日,長春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婁雪父母訴大連萬達集團、萬達商業(yè)管理集團長春分公司、長春國信謙誠物業(yè)服務有限公司、中食地標數字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等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糾紛一案。

            家屬的訴求

            婁雪的姐姐婁青表示,接下來會繼續(xù)追究萬達廣場公寓物業(yè)、夜市管理方、派出所相關責任,給妹妹一個交代。她希望妹妹的遭遇能引起社會對高空拋物的關注,呼吁大家共同守護"頭頂的安全",不要讓災難再次降臨。

            婁青還透露,2024年4月15日,她曾表示,妹妹信仰法律,高考報的所有專業(yè)都是法律專業(yè),會堅決維護她所信仰的公平公正。

            物業(yè)的回應

            在庭審中,國信物業(yè)辯稱,案件發(fā)生前,物業(yè)公司已在電梯等處張貼過禁止高空拋物的提示。事發(fā)前,物業(yè)有定期對樓道進行巡查、清掃,對于裝修材料,要積累到一定程度、影響業(yè)主正常通道使用時,才會通知集中清理。

            然而,這一說法遭到了原告方的質疑。婁青指出,物業(yè)的管理存在明顯漏洞,樓道內長期堆放建筑材料,天臺門禁失效,這些都是導致悲劇發(fā)生的重要原因。

            社會的警醒

            周恒案的發(fā)生,促使社會各界對高空拋物問題進行深刻反思:

            1。物業(yè)管理方面:物業(yè)服務企業(yè)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包括定期進行安全隱患排查、開展相關宣傳講座、安裝監(jiān)控設施等。根據《民法典》的規(guī)定,如果物業(yè)服務企業(yè)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而導致高空拋物行為造成被害方遭受損害,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2。政府監(jiān)管方面:相關部門應當加強對高層建筑的安全監(jiān)管,特別是對人員密集場所的安全檢查。對于發(fā)現的安全隱患,應當及時督促整改。

            3。法律完善方面:建議進一步完善高空拋物相關法律法規(guī),加大對高空拋物行為的處罰力度,特別是對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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