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庭上,周恒的表現(xiàn)令人震驚。婁青回憶當時周恒的神態(tài),"就像上中學時班上那種嬉皮笑臉的男生,把什么都不當回事,法律、法官、婁雪的照片,任何人、任何事他都不放在眼里,一直微笑著"。
長春市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恒因不能自食其力,產(chǎn)生厭世、仇視社會情緒,遂預謀采取從高層建筑物上多次投擲磚頭等物品的方式,以戕害地面不特定人員生命。2023年6月22日21時至23時許,周恒在長春市朝陽區(qū)紅旗街某公寓32樓樓道窗戶和樓頂天臺等位置,先后向地面人群投擲八塊磚頭,其中一塊磚頭擊中被害人小婁額部。
在法庭上,周恒供認了全部犯罪事實。他說:"我想死又不敢跳樓,想扔磚頭砸死人,砸到誰算誰。如果我把人砸死了,公安局就能把我抓了,判我死刑——安樂死"。
周恒還供述,他仇恨社會,活著沒意思,目的就是砸死人,現(xiàn)在目的終于達到了。
檢察機關的指控
檢察機關認為,周恒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一人死亡、兩人受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關于罪名認定,檢察機關經(jīng)過慎重考慮,決定對周恒變更罪名。檢察機關認為,雖然周恒實施的是高空拋物行為,但按照我國刑法高空拋物罪的規(guī)定,最高刑罰為有期徒刑一年,而在該起案件中,周恒高空拋物的行為已經(jīng)致一名被害人死亡、兩名被害人受傷的嚴重后果,運用高空拋物罪來評價周恒的行為,罪刑明顯不相適應。
同時,檢察機關認為,周恒行為是故意殺人還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這兩個罪按照刑法規(guī)定,最高刑罰均為死刑。但是周恒所選擇的是不特定人群,而故意殺人罪所針對的對象是特定的,其投擲磚塊時是具有明確指向的。
因此,檢察機關最終決定適用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訴。
庭審中的關鍵證據(jù)
在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大量證據(jù),包括:
1。監(jiān)控錄像:顯示周恒搬磚、拋物的全過程
2。現(xiàn)場勘驗筆錄:確認拋物地點和現(xiàn)場情況
3。法醫(yī)鑒定結(jié)論:證實被害人死因和損傷程度
4。證人證言:包括現(xiàn)場目擊者、被害人朋友等
5。被告人供述:周恒對犯罪事實的供認不諱
法庭播放的相關證據(jù)錄像中,周恒戴著一副眼鏡,有點瘦,"很正常,完全看不出來心理極端"。
六、一審判決:死刑!
2023年12月13日上午9點半,這起高空拋物致人死亡案在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宣判。
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周恒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事實,有庭審舉證、質(zhì)證的證據(jù)證實,周恒亦供認,指控的事實及罪名成立。
法院判決:被告人周恒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婁某、潘某(被害人的父母)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元。
判決理由
法院在判決中指出,周恒為達到判處死刑的目的,故意在鬧市區(qū)高空拋物,危害公共安全,致被害人婁雪死亡、被害人宋某輕微傷、被害人董某受傷,其行為已構(gòu)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應依法懲處。
關于周恒的自首情節(jié),法院認為,周恒雖有自首情節(jié),但其不能真誠悔過,犯罪動機極度自私,主觀惡性極深,犯罪情節(jié)特別惡劣,犯罪后果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性和人身危險性極大,不足以對其從寬處罰。
被告人的反應
宣判過程中,周恒表現(xiàn)平靜。宣判后法官問他是否上訴,周恒當庭表示不上訴。據(jù)參加庭審的旁聽者描述,直到宣布判處死刑的那一刻,周恒才收起了"一直掛在臉上的微笑",表示自己沒有異議,不會上訴。
被害人家屬的態(tài)度
一審宣判后,婁雪的姐姐婁青表示,這個結(jié)果在意料之內(nèi),但聽到判決的那一刻眼淚還是嘩嘩流了下來。法律對兇手的嚴判,是對受害人家屬的精神安慰,但終究喚不回如花一般綻放的生命。
婁青還表示,接下來會繼續(xù)追究萬達廣場公寓物業(yè)、夜市管理方、派出所相關責任,給妹妹一個交代。她希望妹妹的遭遇能引起社會對高空拋物的關注,呼吁大家共同守護"頭頂?shù)陌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