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華英的辯護人在庭審中提出了多項辯護意見,試圖為余華英爭取從輕處罰。首先,辯護人認為余華英在案件中并非主犯,而是從犯,犯罪行為主要由龔顯良主導。
其次,辯護人提出余華英有坦白情節(jié),建議從輕處罰。他們認為,余華英在被抓獲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應當認定為坦白。
此外,辯護人還提出,余華英在2009年出獄后再也沒有拐賣兒童的違法行為,這表明她已經(jīng)有所悔悟。
然而,檢方反駁了這些辯護意見。檢方指出,余華英在犯罪中起到了關鍵作用,她負責尋找目標、誘騙兒童,是犯罪鏈條中不可或缺的一環(huán)。檢方認為,拐賣犯罪是一個整體,不存在主從犯之分。
對于余華英的"坦白",檢方指出,余華英從未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所有被拐兒童都是在警方查到確切證據(jù)后,她才被動交代的,沒有一個是她主動交代的,這表明她根本沒有悔過表現(xiàn)。
6。3最后的狡辯:不知悔改的"惡魔"
直到最后,余華英都沒有真正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在與律師的最后一次談話中,律師告訴她:"我們經(jīng)常說人之將死其言也善,我今天跟你講這可能是你最后的機會。你當天如實供述,這是更多的對你人的良心和人生的一種救贖。"
然而,余華英依然認為自己不是主犯,不是犯意的提起者,塑造一個年少不懂事的形象,聲稱自己是從犯,不起主要作用。這種態(tài)度讓受害者及其家屬更加憤怒,也讓公眾對這個"惡魔"的最后掙扎感到不齒。
七、正義的意義:余華英案的社會影響
7。1一個典型案例的示范作用
余華英案成為近年來打擊拐賣兒童犯罪的標志性案件。該案因其犯罪時間跨度長、受害者眾多、社會影響惡劣,引起了全社會的廣泛關注。
在該案的審理過程中,法院不僅關注余華英的犯罪行為,還關注其犯罪對受害者及其家庭造成的深遠影響。法院認為,余華英的行為導致多個家庭破碎,給受害者及其家庭帶來了無法彌補的傷害,其主觀惡性極深,犯罪后果極其嚴重。
余華英案的判決結(jié)果,為今后類似案件的審理提供了重要參考。該案表明,對于拐賣兒童這種嚴重侵犯兒童權(quán)益、破壞家庭完整的犯罪行為,法律將給予最嚴厲的制裁。
7。2科技進步與尋親效率的提升
余華英案的偵破和受害者的尋親過程,充分體現(xiàn)了科技進步對打拐工作的重要推動作用。楊妞花通過短視頻平臺尋親成功,諶江海通過dNA比對找到家人,這些都得益于現(xiàn)代科技的發(fā)展。
據(jù)余華英的代理律師王文廣介紹,近年來大數(shù)據(jù)人臉識別、短視頻平臺都為尋親起到了很大作用,未來隨著科技的進一步發(fā)展,可能有更好的平臺幫助家長尋親,離天下無拐就更近一步。
7。3公眾意識的提高與社會參與
余華英案的廣泛報道,也提高了公眾對拐賣兒童問題的認識和警惕。越來越多的人開始關注打拐工作,參與到保護兒童權(quán)益的行動中來。
在余華英案的審理過程中,多家媒體進行了報道,引發(fā)了社會各界對拐賣兒童問題的深入討論。許多被拐兒童及其家庭也受到鼓舞,勇敢地站出來尋求幫助,希望找回失散的親人。
7。4法律制度的完善與反思
余華英案也引發(fā)了人們對法律制度的反思。一方面,該案的審理過程體現(xiàn)了我國司法的公正和嚴謹,從一審到二審,再到發(fā)回重審,每一個環(huán)節(jié)都嚴格遵循法律程序,確保了案件的公正處理。
另一方面,余華英在2004年被輕判后繼續(xù)作案的事實,也讓人們思考如何進一步完善法律制度,提高對拐賣兒童犯罪的打擊力度。有代表建議將拐騙兒童罪刑期上限提高至死刑,或者將拐騙兒童罪并入拐賣兒童罪,以提高對這類犯罪的震懾力。